个体工商户注销,还能收回货款吗?
录入编辑:前蜕科技 | 发布时间:2023-11-08
【标的额】150000元
【办案难点】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,经营人已联系不上。
【基本案情】
原告与某布行在2018年5月签订《面料购销合同》,向该布行发货。布行是个体工商户,在合同上没有盖章,只由负责人黄某A签名,另黄某B以需方担保人身份签名。合同上注明需方联系人的微信号、收货地址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依约与合同约定微信号进行沟通、对账。
2020年5月,原告方向该微信号发送微信:“你好,XX布业(黄某B)这是2020年4月30日的对账单总金额共欠175119元,如无误请回复‘正确’二字”,该微信号回复:“正确”。
2022年1月,黄某B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,载明:“兹有黄某B欠XX布行截止2022年1月15日货款143119元正......”
该布行于2022年3月2日注销。
原告因无法再联系上该两人,于是委托刘应刚律师提起诉讼追讨欠款。
【代理方案】
接了此案后,考虑到该工商户已注销,不能再以该工商户作为被告,于是将该负责人黄某A列为被告一;另外因黄某B在合同上的需方担保人一栏签了名,并且黄某B还出具了欠条,所以将黄某B列为被告二。通过整理了相关的企业登记资料、双方的微信截图、欠条,然后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,提起如下诉讼请求:
诉讼请求: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31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。
【审理结果】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
1. 关于买卖合同的主体,某布行的经营者为黄某A,且合同约定的需方地址与该布行的注册地址大致相同,故法院认定合同的需方即为该布行,因该布行已经注销,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经营者黄某A继受取得。
2. 原告主张黄某A尚欠其欠款143110元,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、欠条等予以证实,法院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,故原告要求黄某A支付货款,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,法院予以支持。
3. 因黄某B向原告出具欠条,视为债务加入,故黄某B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判决:黄某A支付货款和利息,黄某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【案例分析】
1、个体工商户虽然注销,但负责人个人仍应承担未偿还的债务,故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并不能因此而免责,该还的还是要还的。
2、从本案可以看出,合同上约定了双方的微信号,双方用这微信号进行业务沟通和对账,这成为影响本案结果的最关键证据。这证明了在合同上约定双方联系人的手机号、微信号的重要作用!
3、债务人出具的欠条,也是本案得以向该债务人追讨的重要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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